沧州一县发布关于打击流动人口出租屋违法犯罪 -2024欧洲杯投注官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推进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常态化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并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青县公安局启动“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小程序”,凡涉及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申报登记,皆可通过“小程序”扫码进行。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的信息。
二、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三、出租人、承租人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和居住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出租人应当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出租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租赁房屋内出租床位达到十张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确保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出租人未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确定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安装使用视频******设备,未留存******录像资料,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承租人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承租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对发布的房屋租赁信息真实性负责。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核对出租人身份、房屋权属等信息,实地查看房屋,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介绍租赁房屋;(二)介绍租赁房屋成功的,负责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三)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
八、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介绍租赁房屋、未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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